試用期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王某被北京市一家合資企業(yè)招用。雙方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了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工資1000元。一個偶然的機會,他得知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1260元。于是,他找到單位的人事部門要求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單位的人事部門表示,需要找領導商量后才能決定。
幾天之后,單位的人事部門明確答復王某,最低工資標準不適用于試用期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試用期結束的正式職工。王某對于單位人事部門的答復感到不解。
法律人士表示,試用期工資標準可以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但是卻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業(yè)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這家單位以最低工資不適用試用期員工的說法是不合法的?!蛾P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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