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征求意見 稅率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作 者:李苑 來 源:上海證券報發(fā)表日期:2018-11-16
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昨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提出,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維持不變,仍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同時明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或者稅率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這次主要是對稅目、稅率以及納稅形式作了一些調整,但沒有特別大的變化,還是要維持現(xiàn)行的稅收框架和稅負的總體不變。”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意見稿》作出調整的稅率包括:一是為簡并稅率、公平稅負,減少因合同類型界定不清在適用稅率上引發(fā)的爭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中原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二是考慮到國務院已決定自2018年5月起對資金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減征和免征印花稅,為了與現(xiàn)行政策保持一致,將營業(yè)賬簿適用稅率由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
有專家認為,雖然印花稅稅率沒調,但是把調整的權限給了國務院,國務院有權根據(jù)實際情況調整,這無疑是印花稅變動的一個潛在大信號,稅收靈活度提升。
“證券交易的印花稅基本保持不變,意味著維持市場的相對穩(wěn)定。”在李旭紅看來,為了刺激市場,未來有降低或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可能性,但剛立法就取消,短期內可能性不大。
在征稅對象方面,《意見稿》將以股票為基礎發(fā)行的存托憑證納入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范圍。對此,兩部委表示,主要考慮到國務院已明確開展創(chuàng)新企業(yè)境內發(fā)行存托憑證試點,存托憑證以境外股票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fā)行,并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將其納入印花稅征收范圍,適用與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于保持稅制統(tǒng)一和稅負公平。
《意見稿》還規(guī)定了六種免稅情形,包括為支持特定主體融資,對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yōu)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yè)訂立的借款合同免稅等。
1992年,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對滬深兩市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經(jīng)過多次政策調整,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出讓方征收。1988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征收印花稅21450億元,年均增長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稅220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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